【精品案例】第9期丨网络游戏的整体画面可以作为类电影作品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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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一款网络游戏一般由场景、人物角色、NPC、音乐、故事情节、游戏规则等要素组成,其知识产权保护也涉及多个领域,保护难度较大。本案系我国首次将网络游戏画面认定为类电影作品进行保护的案件,在作品类型及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方面为类似案件的审判提供了一定的参考。本案从视听层面对网络游戏进行整体保护而非分割保护,为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大大提高了保护力度。将网络游戏画面认定为类电影作品,也能明晰文化创意产业以“大IP”为核心的跨界融合发展模式中网络游戏的著作权定位,有利于经营者在权利流转过程中建立明确预期,促进文化创意产业有序、繁荣发展。本案荣获全国法院系统2017年优秀案例分析评选一等奖。
网络游戏的整体画面
可以作为类电影作品进行保护
裁判
要旨
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表现形式、创作方法均与电影作品较为相似,当具有独创性时,可认定为类电影作品进行保护。游戏玩家的互动性操作会产生不同的连续动态画面,但不可能超出游戏开发者的预设,不影响对游戏画面的定性。对此类构成要素极多的集合性作品,可通过比对情节、角色、地图、场景、武器装备、怪物等游戏素材的方式,坚持整体比对原则,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来判断两款游戏画面的相似度。
全文字数:2277
阅读时间:7分钟
案情简介
原告壮游公司系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奇迹MU》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运营权人。被告硕星公司开发的角色扮演类网页游戏《奇迹神话》中,大部分游戏地图的名称及等级限制、三大游戏角色的名称及其全部技能的名称与属性、大量场景图、武器、装备、怪物、NPC的名称、造型与《奇迹MU》中的相应素材相同或基本相同,仅在具体细节上略有差异。原告认为,《奇迹MU》的整体画面属于类电影作品,《奇迹神话》的画面与《奇迹MU》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宣传中的相应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诉请判硕星公司及此款游戏合作运营商维动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0.5万元;哈网公司为《奇迹神话》进行推广并提供链接,构成帮助侵权,就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人民币50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
在作品类型认定方面,法院认为,涉案网络游戏在屏幕端呈现出文字、图片、声音等组合而成的连续动态图像,具有与电影作品相同的表现形式;其开发过程融合了策划、程序、美工、音乐等多种人员的创作,具有与电影作品相似的创作方法。因此,涉案网络游戏的整体画面可认定为类电影作品进行保护。与传统的电影作品相比,网络游戏具有双向性及互动性,玩家的不同操作会呈现不同的画面。但游戏画面由开发商预先设置好,具有有限的可能性,玩家的互动性操作不可能超出游戏开发者的预设,不影响对游戏画面的定性。
在两款游戏画面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方面,法院认为,对此类构成要素极多的集合性作品,可通过比对构成画面的各个游戏素材的方式,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来判断整体画面的相似度。经比对,构成两款游戏画面的绝大部分游戏素材基本相同,网友对《奇迹神话》的评论也显示两款游戏在游戏素材、玩法、风格、外观等方面高度近似,以至于认为《奇迹神话》为《奇迹MU》的页游版。可见,对于不具备特殊鉴赏力的普通观众和游戏玩家而言,两款游戏的整体画面相似度极高,足以认定两款游戏整体画面实质性相似。据此,法院认定《奇迹神话》的整体画面与《奇迹MU》构成实质性相似。
据此判决:
一、硕星公司、维动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壮游公司对《奇迹MU》享有的著作权的行为;
二、硕星公司、维动公司立即停止擅自使用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硕星公司、维动公司于共同赔偿壮游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0.499万元;
四、硕星公司、广州维动公司应共同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发布公开声明,以消除其因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壮游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
五、驳回壮游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
案件来源:
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硕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
(2016)沪73民终190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编写人:浦东法院 叶菊芬
一审合议庭成员:浦东法院 倪红霞 叶菊芬 黄文雅
二审合议庭成员:知产法院 陆凤玉 陈瑶瑶 高卫萍
责任编辑 / 俞小海 牛晨光
执行编辑 / 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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